(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2013年8月7日在内蒙古通辽市被抓获,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晓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4日以渭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晓燕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