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范道昀盗窃、脱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道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6号罪犯范道昀,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瑶族,广西龙胜县人,初中文化,原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5月11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道昀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范道昀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4日以(2000)桂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2005年11月、2007年8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计减刑六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范道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范道昀未履行财产刑,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道昀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道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道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范道昀未履行财产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道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