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任成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驾驶川RLZ8**号小型大众轿车,至顺庆区潆溪镇油坊街。章某停车后倒车时将路边行人郑某、雷某、秦某撞倒,致郑某、雷某、秦某受伤,郑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对死者郑某亲属、被害人雷某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死者郑某亲属及被害人雷某的谅解。被告人张玉梅案发后在知道他人报案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所在社区认为对被告人章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122案件信息表,被告人章某基本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雷云华、秦学会的陈述,证人周党林、刘晓春、罗艳的证言,居民伤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及南通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556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医解剖检验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华新说(2015)机鉴字南充四大队04002号《关于川CLZ8**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现场及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南公交直四认字(2015)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社区证明,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致路边行人一人死亡及二人受伤的后果,被告人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章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其所在居民委员会建议,决定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并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蒲珏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