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雯与被执行人苏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雯,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唐雯。被执行人苏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苏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泉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4000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