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玉玺与魏显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玺,魏显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689号原告:周玉玺,农民。被告:魏显臣,农民。委托代理人:温建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仰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玺与被告魏显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我的销售员,自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在我处拉酒水,经结算尚欠1929254.98元货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29254.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未提供结算的合伙账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因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周玉玺要求被告魏显臣将占有的合伙财产归还自己,不具备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金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明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