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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诉豆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豆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豆某。上诉人张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5)积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