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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满章与任星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满章,任星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2号原告:沈满章,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任星宇,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满章诉被告任星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满章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任星宇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新都汇2栋3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