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景振华与石英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振华,石英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景振华,男,1977年9月19日,汉族,村民。被告石英娜,女,1985年6月16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振华诉被告石英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振华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振华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本院退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