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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景振华与石英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振华,石英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景振华,男,1977年9月19日,汉族,村民。被告石英娜,女,1985年6月16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振华诉被告石英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振华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振华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本院退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