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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邵书章与陈月凤、万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邵书章。被告陈月凤。被告万建国。原告邵书章诉被告陈月凤、万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书章撤回对被告陈月凤、万建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端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谢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