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连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新店镇。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颖、黄丹丹,公司员工。被告连晶,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撤诉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董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