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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龙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龙湖,无业。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6月15日被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6年9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龙湖及辩护人龚曙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龙湖与吸毒人员翁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吸毒人员程某、“细双”(均另案处理)及翁某驾车到本市东佛园艺场黄龙湖家附近,由“细双”用程某出资的人民币200.00元从被告人黄龙湖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净重0.2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龙湖与翁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黄在本市吴城钢铁厂附近卖给翁某、程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388克,甲基苯丙胺1小袋,获款人民币300.00元。2015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龙湖在本市五里墩转盘处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公安机关从黄所驾驶的鄂A×××××白色富康轿车中查获疑似毒品片剂112颗、白色晶体6小袋。经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12颗片剂净重10.873克、6小袋白色晶体净重1.863克,从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龙湖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证人翁某、程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湖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龙湖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龙湖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龙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龙湖的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亚敏审判员李健人民陪审员黄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吕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