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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如芳、向文珍与廖明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芳,向文珍,廖明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如芳。申请执行人向文珍(系张如芳之妻)。被执行人廖明意。申请执行人张如芳、向文珍与被执行人廖明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廖明意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720.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并依法承担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廖明意未主动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廖明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廖明意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贾泽升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