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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65号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郑河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登凯,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河南方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