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文帅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帅,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宋文帅,男,生于1996年2月29日,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于某,男,16岁,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理人于佐兴,男,40岁,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父亲。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帅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帅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