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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文帅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帅,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宋文帅,男,生于1996年2月29日,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于某,男,16岁,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理人于佐兴,男,40岁,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父亲。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文帅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帅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