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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温楚维与李承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楚维,李承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87号原告:温楚维,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简鸿就,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术,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楚维诉被告李承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楚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楚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温楚维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柳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