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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绪新与被告段转会、吴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新,段转会,吴军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139号原告陈绪新,又名陈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转会,男,汉族。被告吴军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新与被告段转会、吴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