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绪新与被告段转会、吴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新,段转会,吴军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139号原告陈绪新,又名陈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转会,男,汉族。被告吴军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新与被告段转会、吴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