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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源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源供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5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源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原地毯十五厂内(北闸口村)。法定代表人宋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源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2015]津仲裁字第234号裁决。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源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234号裁决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代理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健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