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326号原告:吕某,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许某,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某诉称:其与许某于××××年××月相识,相处不到两个月时间即领证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即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许某性格暴躁,加上常常喝醉酒,酒后就无理取闹,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无法与许某共同生活,其于2014年7月份起诉过一次离婚,后调解和好,但此后双方并未建立起感情,许某仍然一如既往,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许某辩称:其和吕某是自谈的,彼此双方都了解,其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吕某好好过,债务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吕某与许某于2014年初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因性格差异,致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吕某亦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后皆调解和好、撤诉。现吕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吕某、被告许某的陈述;原告吕某所举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全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依赖于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吕某、许某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生活的琐事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但双方只要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多交流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吕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和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