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甲华与王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华。上诉人王荣中与被上诉人吴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后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荣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