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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甲华与王荣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华。上诉人王荣中与被上诉人吴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后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荣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