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泰申动力机械厂、黄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泰州市泰申动力机械厂,黄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鸿平。委托代理人高宁、张继贤,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泰申动力机械厂,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50号。投资人黄如珍。被告黄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泰申动力机械厂、黄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