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06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陈某,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怀兵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