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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06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陈某,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怀兵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