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王一×。被告张××。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现已成年。近几年被告喜欢跳舞,不过日子,对原告的劝说不理,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感情一直不错,双方只是于2015年春节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被告虽爱好跳舞,但并未因此不管家里,被告偶尔去儿子的住所居住,双方未长期分居,双方以生活多年,孩子也已成人,双方具有感情基础,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一×与被告张××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经常跳舞,不管家里,原告总是在工地工作回不来,被告也总是出门,三年来原、被告一直没有在一起居住,总是有一个人不在家。被告称被告在照顾家庭的同时经营窗帘生意并以此为生,被告偶尔去儿子住所居住,双方并未长期分居。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表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正确处理工作、休闲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及兴趣爱好,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切实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幸福生活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