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周先金,彭州市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普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