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商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钟克宽与王济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克宽,王济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商初字第0096号原告钟克宽,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济体,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克宽与被告王济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克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被告王济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克宽诉称,在2010年元月1日,被告买我家饲养的黄牛两头,价款为8000元,因被告称当时无钱给付,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钟克宽现金8000元,2010年元月1日,欠钱人:王济体”。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现金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济体辩称,原告起诉我欠购牛款8000元不是事实。2010年11月11日我确实购买原告家黄牛一头,价格5000元,当时因没有给现金我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钟克宽现金5000元,欠款人:王济体”。后分两次偿还该购牛款,已经偿还清楚。现在原告拿出8000元内的欠条起诉我属于诬告,当时在原告家买牛时,将第一张欠条写错了数字,将5000元错写成8000元,欠款时间写成2010年元月1日,实际时间是2010年11月11日。后又重新写欠条一张交由原告。当时写错的第一张欠条没有销毁忘在原告家,现在原告用该作废的8000元欠条起诉我违反社会公德,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被告王济体购买原告钟克宽家黄牛,被告书写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持有。被告辩称该欠条系其书写错误废弃的欠条,该货款已经还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对自己的辩解意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济体购买原告钟克宽的黄牛欠货款8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物价款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自被告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济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克宽货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