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飞荣、张军军、王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飞荣,张军军,王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郝飞荣。被告张军军。被告王嘉。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飞荣、张军军、王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飞荣、张军军、王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