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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与万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周敏。被执行人:万春,职业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余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宁波荣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万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含阁楼)另附车库06一间进行了评估,并于2015年8月27日10时起至2015年8月2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马岳波以人民1130000元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为万春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带阁楼)另附车库06一间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国用(2008)第09678号]归买受人马岳波(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岳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岳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多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