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永兴与郭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兴,郭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郭永兴,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郭淑华,女,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兴与被告郭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兴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