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隋玉芳、李有济、李有明与宋顺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芳,李有济,李有明,宋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863-1号申请执行人:隋玉芳,女。申请执行人:李有济,男。申请执行人:李有明,男。委托代理人:李云福,男。被执行人:宋顺林,男。申请执行人隋玉芳、李有济、李有明与被执行人宋顺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庄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476212元、执行费731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顺林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某处的房屋两间(房地号:某号,面积:39.6平方米),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房产、土地、车辆、存款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