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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与唐学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唐学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祁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隆平科技园内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1701号。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琼,男,该司职工。被告唐学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长沙特美迅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