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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与孙燕群、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燕群,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峰,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森林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松霖,总经理。上诉人孙燕群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民二辖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