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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立满与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66-1号原告:肖某,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汤某,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020元,被告汤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