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单云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吕玲玲,城镇居民。被告单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玲玲诉被告单云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吕玲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