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0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2015年9月7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