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曾宪昌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1号罪犯曾宪昌。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宪昌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0月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2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曾宪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宪昌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2.4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宪昌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宪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