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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伟刚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农民。2004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015年5月份,李某某陪同乘客张某某到平度市交通局彭某办公室办事,期间李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一段彭某在办公室玩电脑的视频。2015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该段视频发送给彭某,扬言要将该视频向外传播,要挟彭某向其农商银行账号为62×××84的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彭某未向该账号汇款,后报警处理。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对犯罪事实辩解认为,自己敲诈勒索的数额不是五万元,应是五千元;在犯罪过程中,自己将手机、手机卡及银行卡都扔了,应是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015年5月份,李某某陪同乘客张某某到平度市交通局彭某办公室办事,期间李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一段彭某在办公室玩电脑的视频。2015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该段视频发送给彭某,要挟彭某向其农商银行账号为62×××84的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否则即将该视频向外传播。彭某未向该账号汇款,后报警处理。2015年6月2日,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李园办事处十里堡村将被告人李伟刚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彭某处接受视频光盘一份。(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伟刚处扣押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4)农商银行开户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伟刚于2015年3月26日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在青岛市农商银行平度市李园分行开户,户名为王某,账号为62×××84,并于当日存入10元。(5)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青岛市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处调取视频资料一份,并将监控录像光盘及视频光盘随案移送。(6)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7)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8)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不是网上逃犯。(9)证明,证实156××××9503号码于2014年12月23日开户,机主是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11)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根据被害人彭某提供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56××××9503,通过技侦部门协助,发现该手机串号为:86398402677777,通过串并,发现该手机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9××××5786,经查,机主系李伟刚。(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身份证是在去年11月份办贷款时丢了,其不认识李园办事处十里堡村的李伟刚。(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1日下午3点多钟,我的微信里面一个叫雷锋的给我发了一段视频,视频里面我坐在办公室内象是在玩游戏,也看不太清楚,这个叫雷锋的具体什么时候加的我微信我记不清了,他是谁我也不知道。到了当天傍晚时候一个手机号156××××9503给我打电话,问我视频是否收到了,并且问我怎么样。我说没有看。他就让我看看。晚上11点多这个叫雷锋的又给我发了一遍视频。第二天下午,这个电话号码又打来电话问我视频是否看了。我说在外面有事一直没有看。他连续给我打了四五遍电话让我好好看看视频。我认为没有什么事就没有管他。到了周六上午9点了这个号码又给我来电话,问我视频值多少钱。我就说不值钱。这个人说我们单位一把手这个视频值10万我是副的就值5万元钱。我说我都退休了连5万也不值。他就是跟我要5万元钱,要是不给他让我后果自负,并且警惕我说这个视频要传出去很简单。反正是说了一堆类似的威胁我的话并且给我一个信用社账号62×××84,让我24小时之内给他存上。我以为是谁搞恶作剧,我也没有管他。到了今天上午11点多了这个号码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给他打钱了没有。我说没有钱,他就让我出去借借,并且还知道我在平度法院有个哥哥,让我去借。我就推诿着说去借借,我说明天再回复他。我越想这事越不对,就来报警了。昨天下午3点多钟,那个敲诈我的人继续用156××××9503打电话让我赶紧打钱。打了好几遍电话。我最后问他最低打多少钱。他说最低5000元,又给我发过一个账户来,62×××84,让我今天上午十点之前给他打上钱,否则后果你自己清楚。别的再也没有说。再还有我上次提供的账户户名包元,电话是151××××2041。这个人打电话都说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就是赶紧让我打钱,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莱州一个跑黑出租的叫张松阁的人被平度交通局五号检查站查获了,这个人找我一块去处理,说他找了人了,我就跟着去了。到了之后就去了叫彭X宝的男的办公室,他自己一个办公室。进去之后我坐在他办公室西边的沙发上,我发现他在办公桌那玩电脑,我就拍了一段视频。当时是用我以前用的一块杂牌手机拍的,留在了手机里面。当时我也跑黑出租,想着哪天万一我被五号检查站查了,也好找找这个姓彭的,所以就拿过张松阁的手机来记下了这个姓彭的电话,现在记不住了。后来到了2015年4月底,我开着我的红色的鲁B×××××在天桥驾校撞了一个老太太和一个老头,这两个人都住院了,还没处理好。我手头正好没有钱了,就想起用这个视频敲诈姓彭的人的钱。于是我在后戈庄村的联通营业厅内用我之前开黑出租拉过的一个人掉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手机号码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又用这个身份证在人民路农商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之后我又用这个手机卡申请了一个微信号码。因为给这个姓彭的发了这段视频后这个微信号再也没有用,所以我想不清这个微信号码的名字是什么。办完之后我就给这个姓彭的打电话,让他加我微信,他就加了。加了之后我晚上就给他发了视频让他看看。到了第二天上午,他也没有给我回电话。于是我就给他打电话问他视频看了没有,怎么样。他说看了。我问他值多少钱。他说他都退休了。我说这要是你们单位的一把手能值个十万八万的。他说他没有钱。我就说让他给我打5个数,意思就是五万。他说他没有。我说我不管,说给他24个小时让他给我存上钱。挂了电话之后我就给他发过去了账户,就是我刚办的那个账户。之后他也一直没有给我打钱。后来到了第三天也不就是第四天的下午,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没有那么多,问我最低多少钱,他给借借,我就说最低5000元。后来他一直没有给我打,我害怕他报警了,于是把手机卡和银行卡、身份证都扔了,扔在去洪山的路边下了,就在309国道崔召路口往东一点路北边的路上。这个姓彭的人我不认识,这个人50多岁,1.70米左右,不算瘦。莱州张松阁托人找的他,我们两个一块去的他办公室。张松阁50多岁,是莱州市人,具体地方我不知道。我第一次给姓彭的打电话时就问他视频看了没有,值多少钱。他说看了,对他来说不值钱,说他已经退休了,我说这要是你们一把手怎么也值个十万八万的。他问我要多少钱。我说5个数,意思就是5万。他说他没有这么多钱,还说不让我要钱,请我吃个饭。我说你不打钱我就把视频传出去,到时候后果自负。当时害怕他录音,说出钱数来不好。因为最后他一直也不打钱,还说他没有那么多钱,我就说最低5000元。姓彭的最后也没给我打钱。后戈庄那个联通营业厅在人民路路北,后戈庄村东靠近青沙路,在集贸市场西边。当时害怕公安机关查着,所以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的。这张身份证是我开黑出租的时候,客人掉在车上的,具体什么时间,这张身份证上的名字我记不清了。视频在我现在这个手机里面有,是我用那部杂牌手机传过来的。当时用的是摔碎屏的那部杂牌手机。我想敲诈彭某5000块钱,我就是想忽悠他能多给我点就多给点就和他说他们单位的一二把手能值十万八万的。我害怕要多了他拿不出来,要少了的话,我就吃亏了,所以才不直接说出具体钱数而说5个数。我怕他报警查到我,就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五)视听资料1、青岛市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监控录像,证实2015年3月26日9时41分30秒至9时50分0秒,李伟刚在青岛市农商银行平度市支行李园分行办理开户业务的情况。2、李某某拍摄的视频,证实彭某在办公室电脑玩游戏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应为五千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前两次均供述称其打电话给彭某敲诈五个数,这五个数指五万元,后因彭某不汇款,李某某降低标准为五千元;虽然被告人李伟刚辩解称其向彭某敲诈五个数,想让彭某看着给,最少要五千元,不承认其要的五个数系五万元。但本案被害人彭某称李某某向其敲诈五万元,因彭某一直没有汇款,李伟刚再次打来电话称最少给五千元。故本案应认定李某某敲诈数额为五万元。被告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关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己将手机、手机卡及银行卡都扔了,应是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直到发生他所希望的危害后果,但是他却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害人被敲诈勒索后一直未向被告人指定的账户汇款,被告人没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虽然被告人自称在犯罪过程中将手机、手机卡及银行卡都扔了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故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