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庆与曾凡刚、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庆,曾凡刚,梁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彭庆,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古蔺县。被执行人曾凡刚,男,生于1957年5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古蔺县。被执行人梁艳芳,女,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彭庆申请执行曾凡刚、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凡刚、梁艳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彭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蔺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