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秦北村11组,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讼代表人钱美琴,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监事。被告人陈某,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钱美琴、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起,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拖欠王某、武XX等25名工人从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工资共计人民币389950元(其中21名工人工资经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告人陈某潜逃藏匿于武汉、上海等地,经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指控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钱美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明知公司拖欠工人数月工资的情况下,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及公司对外债务出逃至武汉、上海等地藏匿。2014年10月15日,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发出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支付。2014年10月23日,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被向害人王某等二十二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26005元。2014年11月11日,被害人王某等人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仲裁裁决书外,经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并经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钱美琴、被告人陈某确认,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另拖欠王强等四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655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3月4日上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派出所抓获,次日移交南通警方。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系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二十多名工人的工资,另外还拖欠了十几个供应商的货款约二百多万元,因公司无力支付,其于2014年9月24日外出并藏匿于武汉、上海等地躲债。2、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拖欠被害人王某等数名工人2014年1月至9月的工资。3、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薪统计表、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4、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港劳人仲案字〔2014〕第352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3日裁决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等22名申请人的工资。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资料,证明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2015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日1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单位南通市佳杰工艺鞋有限公司向二十六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冯代理审判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柯月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馨附:责令支付劳动报酬清单序号姓名数额(元)备注王小丽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祁爱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马建霞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凌建霞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张英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王球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王欠欠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耿连朋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陆小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徐同兵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沈志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朱心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钱鸭云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沈淑英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王世凤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武XX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吴声林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孙恩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武家强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田荣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石天圆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吕吉华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支付王强卢松涛李培培杨罗琼合计391505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