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勋与被告焦作市四季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刘中勋,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浩,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系原告刘忠勋之子。被告焦作市四季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37号焦南市场南区2楼5号。法定代表人徐智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录武,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勋与被告焦作市四季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中勋撤回对焦作市四季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元,由原告刘中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