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进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