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超与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李超,黄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妙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方国严,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黄美玉,现于广西女子监狱服刑。上诉人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以下简称粮食中心)因与被上诉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色粮食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黄建新及委托代理人莫妙玲,被上诉人李超的委托代理人方国严,一审第三人黄美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4048元,上诉人广西百色粮食批发中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凌 除审 判 员 杨玉林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