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张某,张家口发电厂退休职工。被告贾某,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