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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张某,张家口发电厂退休职工。被告贾某,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