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振东、周凤等与张浩然、王春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张振东,农民。原告周凤,农民。委托代理人XX建,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然,农民。被告王春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东、周凤与被告张浩然、王春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东、周凤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浩然、王春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周凤撤回对被告张浩然、王春童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