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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静贤与被执行人孙凯、马丽军、孙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贤,孙凯,马丽军,孙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苏静贤,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孙凯,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坊***楼**号。被执行人马丽军,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坊***楼**号,系孙凯之妻。被执行人孙思明,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坊***楼**号,系孙凯和马丽军之女。申请执行人苏静贤与被执行人孙凯、马丽军、孙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三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静贤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93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凯将案款12000元交到我院。现我院将案款12000发还给申请人苏静贤,申请执行人苏静贤向我院出具收条,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