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商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广晔与陈常青、陈洪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晔,陈常青,陈洪华,刘拍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271-1号原告:张广晔,城镇居民。被告:陈常青,城镇居民。被告:陈洪华,城镇居民。被告:刘拍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晔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装载机、汽车、铁砂、选矿机、翻斗车等)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维芬审判员 范治山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