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知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与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天宝路9号。法定代表人ThonasSchmitz。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高科技工业园晨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Hans-petersollinger。委托代理人侯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琰代理审判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