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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田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某随同王伟、李福进(二人均已被判刑)窜至孟村县信誉商厦,用事先准备好的信誉商厦收款章及收银员章,王伟、田某在商厦二楼黄金组骗取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9685元,李福进欲骗取价值11771元的黄金戒指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田某逃跑,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目无国法,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未遂,主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某随同王伟、李福进(二人均已被判刑)窜至孟村县信誉商厦,用事先准备好的信誉商厦收款章及收银员章,田某在商厦二楼黄金组骗取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9685元,李福进欲骗取价值11771元的黄金戒指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田某逃跑,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同案犯王伟于2014年5月19日携带诈骗的黄金项链到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后该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左右,王伟打电话让其过去,他因为欠王伟钱就过去了。王伟提议去商场骗黄金,他当时问王伟怎么骗,王伟告诉其先买黄金,在根据小票的格式和小票上章的样子制作假章和小票。当时他没有同意,王伟跟他说要不就一起去骗黄���,要不就将其欠钱的事告诉他家里,他才同意。大约过了一周左右,王伟带着他去的孟村县信誉楼,王伟在信誉商厦买了一条黄金项链,王伟用卡尺测量了小票和章的尺寸,并用手机将小票和章的样子照下来,之后王伟就将购买的项链退回。又过了四天,王伟将章弄好了,让其再找一个人一起去骗黄金,他就跟李福进打电话,并告知李福进骗黄金的过程,答应李福进事成之后分给李福进1000元,李福进当时就同意了。后王伟开车接上他跟李福进,在去孟村的路上李福进下车购买了医用胶带,将王伟所驾驶车辆的车牌从冀J×××××更改为冀U×××××,在孟村盐百附近,李福进购买了一副眼镜,王伟买了一顶帽子。他跟李福进一起到了二楼,他先在二楼开具了一张购买黄金项链的小票,之后他拿着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票据回到车上找王伟,王伟用私刻的信誉商厦收款章及收银员章在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单据上盖章,并用私自购买的打票机出具虚假票据,后他在信誉商厦二楼黄金组领取黄金项链一条,李福进在领取两枚黄金戒指时被当场抓获。(2)同案犯李福进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上午,他和王伟、田某驾车前往孟村县信誉商厦,在去往孟村县信誉商厦的途中购买医用胶带,将驾驶车辆的牌号由原来的冀J×××××更改为冀U×××××,后又在孟村县信誉商厦附近购买墨镜以及帽子进行伪装。他跟田某先后进入孟村县信誉楼,在二楼黄金组开具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两枚的销售票据各一份,他跟田某拿着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票据回到车上找王伟,王伟用私刻的信誉商厦收款章及收银员章在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单据上盖章,并用私自购买的打票机出具虚假票据,后田某在信誉商厦二楼黄金组领取黄金项链一条,他在领取两枚黄金戒指��被当场抓获。(3)同案犯王伟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份,他跟田某商量购买打票机去商场骗取黄金首饰,田某同意后他就在网上购买了打票机。后来他跟田某到信誉商厦购买指甲刀,察看信誉商厦是如何开具票据的。回到南皮县之后,其按照购买指甲刀的票据印章图样私刻了信誉商厦收款章和收银员李某的印章。2014年3月份他和田某、二蛋子驾车前往孟村县信誉商厦,田某和二蛋子先后进入孟村县信誉楼,在黄金组开具购买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两枚的销售票据各一份,后二人拿着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票据回到车上找他,他用私刻的信誉商厦收款章及收银员章在信誉商厦出具的销售单据上盖章,并用私自购买的打票机出具虚假票据,后田某在信誉商厦二楼黄金组领取黄金项链一条,二蛋子在领取物品时被当场抓获。他从田某处将黄金项链要回,于2014年5月19日携带黄金项链到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伟当庭供述,用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发票的方式诈骗黄金的想法是他提出来的,之前跟田某商量过,但没有跟李福进商量,李福进是在去信誉商厦的途中才知道诈骗的计划。是其指使李福进购买医用胶带遮挡牌照,并购买墨镜和帽子进行伪装,信誉商厦的现金收款章和李某的个人印章是其本人私刻的,“资江”牌打票机是其在网上购买的。(4)证人汪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是信誉商厦的员工,2014年3月17日上午他负责的柜台被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当天他为一名男子开具了一式三联的黄金项链销售小票,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该男子拿着盖完章的小票和机打小票回来,他将黄金项链交给该名男子。后其发现小票有异常,询问收银台才知道收银台并未收到该笔款项。之后,另一名男子拿着类似的小票购买黄金戒指,主任通知保安将购买黄金戒指的男子控制并报警。购买黄金项链的男子年龄大约25岁左右,身高1.7米,稍胖,戴着鸭舌帽,本地口音,上身穿绿色棉服,该男子购买的是万足金麻花型项链,重约57.06克,总价值19685元。(5)证人丁某证言笔录证明,曾用名丁雪,她是信誉商厦的员工,2014年3月17日上午黄金柜台被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当天上午先后来了两名男子,较胖的男子试戴黄金项链,较瘦的男子试戴黄金戒指,她给较瘦的男子开具黄金戒指的销售票据。大概过了20分钟,较瘦的男子拿着盖章的票据交给她,她发现跟之前购买黄金项链的假票据相似,就将票据交给主任,主任让保安将购买黄金戒指的男子控制并报警。购买黄金项链的男子年龄大约28岁左右,身高1.7米,稍胖,戴着帽子,穿绿色上衣,该男子购买的是万足金麻花型项链,重约57.06克,总价值19685元。(6���证人强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她是信誉商厦黄金柜组的组长,2014年3月17日上午黄金柜台被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当天上午销售员汪某卖出一条价值19000多元的黄金项链,后汪某发现发票存在问题,遂与其一起到收银台进行核实,收银台工作人员告知其收银台并未收到该笔货款。这时丁雪拿来一张购买黄金戒指的销售票据,跟之前购买黄金项链的票据相似,于是她就通知保安将该名男子控制并报警。(7)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是信誉商厦的保安,2014年3月17日上午11时25分许黄金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有人诈骗黄金首饰,他将该男子控制后报警。(8)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她在孟村县信誉商厦从事收银工作,2014年3月17日她请假在家休息,她的私章由自己保管,信誉商厦的现金收讫章存锁在收银台的钱箱内,上述印章她并未向他人泄露或者展示过。(9)孟��回族自治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2014)第2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骗黄金项链价值19685元,两枚黄金戒指价值11771元。(10)扣押清单一份、刻章机张片一张、虚假小票五张、收银员“李某”印章印模、信誉商厦收款章印模、资江”牌票据打印机打照片,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11)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被告人田某到案经过说明一份、投案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9月25日到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12)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发还清单一份证明,被骗黄金项链已经发还被害人。(13)南皮县公安局冯家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一份、南皮县东林子村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田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14)被告人田某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91年9月4日,身份证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部分犯罪行为未得逞,系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云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人民陪审员  张秀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