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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银川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经营者:王潇艺,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系王潇艺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799990-4,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军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玉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潇艺与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时原告王潇艺申请将原告变更为银川市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后再庭审后,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龙凯斯门业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连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施子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