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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何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都县。被告熊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