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何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都县。被告熊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