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郑某。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