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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沈婷与陈越、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婷,陈越,张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沈婷。委托代理人陈圣林,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越。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婷诉被告陈越、被告张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源: